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籟苏东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533号
申请人:江苏东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FH1B46。
法定代表人:韩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瑞平路39号1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DJPK3P。
法定代表人:唐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业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东业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东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