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8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
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DJPK3P,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8号ZS0066。
法定代表人:赵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