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8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

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DJPK3P,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8号ZS0066。

法定代表人:赵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