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8687号之二
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平东路2233号1栋5楼中大创新谷B区办公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172796X4。
法定代表人:石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安次高新技术产业园西昌路西侧、安铭道南侧综合办公楼三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732473238。
法定代表人:赵杰,董事长。
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完毕付款及开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1元,由原告珠海金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尧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