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廊坊中油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51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

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

原告***与被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