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50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
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
原告***与被告***、廊坊中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