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娜,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732473238。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