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395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9668.1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