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536号
原告: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告:刘文辉,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永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一路7号2-5-1。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系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系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辉、沈阳永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荆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