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103执921-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永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133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永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现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