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590号
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申请人:刘文辉,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辉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文辉银行存款共计182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