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543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18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18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430元,由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