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财保79号
申请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
被申请人:新河县晟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振堂路北侧、富强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中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新河县晟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数额3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新河县晟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申胜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