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印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原,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马沁,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告: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丁和生,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炜,研发总监。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琪,女。
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原、马沁、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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