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告: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丁和生,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研发总监。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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