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兵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倪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本案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于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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