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96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B0HR1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91号海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600MA5RCXQW3M,住所地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宣德路西沙宾馆106-1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22EJLJXE,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兴河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