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96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B0HR1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91号海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600MA5RCXQW3M,住所地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宣德路西沙宾馆106-1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22EJLJXE,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兴河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