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盾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89号

原告:许建明,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丽,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军,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盾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江西馆街****。

法定代表人:龚祖。

被告:青神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青神经开区兴业路**iv>

法定代表人:余刚。

原告许建明与被告王学军、青神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盾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许建明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许建明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