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7738号
原告: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经西大道****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55175228。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光辉,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249644XL。
法定代表人:何本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