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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044号
 
解除申请人: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700号民事裁定书。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273.64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原保全裁定号:(2021)陕0113民初17700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勇  锋
 
二〇二一年    八月  四日
 
书 记 员  谷  晓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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