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722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焦海涛。
委托代理人张贺生、马铭洋,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通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美霞,经理。
2021年5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通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超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新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