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巨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河北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巨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巨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巨鹿县城建设南街。
法定代表人信世齐,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巨鹿县农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巨鹿县农业局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诉被告河北治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巨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