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58号
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宗立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以已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济南百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