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664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149号福州林产品市场A区E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2YUK886P。
经营者:诸虹丽,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荣,该商行员工。
被告:福建省新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1号鼎森中央公园二区12幢9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54NM6F。
法定代表人:欧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福建省新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舒敏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