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79267307。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被执行人:河北驰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825709XE。
法定代表人:谢树超。
被执行人:谢树超,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
本院在执行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北驰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谢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驰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谢树超名下银行存款35742.69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