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EQH5X。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79267307,组织机构代码:097926730。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74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