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EQH5X。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79267307,组织机构代码:097926730。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74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