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46号
申请人: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EQH5X。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79267307,组织机构代码:097926730。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05695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372.8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启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