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抗5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南侧马德里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纯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2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婷婷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傅志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