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功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房产已经查封,由本院(2017)苏1323执832号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已安比例分配完毕。
4.2018年10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所拍卖款项安比例分配完毕,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继忠
审 判 员  刘海军
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