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594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淮安市人,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58967699,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西路北侧(泗水古城商业街D段**)。
法定代表人:张纯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6740882Y,住所地,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众兴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章虎,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孙翔,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泗阳县人,居民,住泗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恒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