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区大湾镇龙冲村经济联合社乌泥塘东面,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芙蓉西一街20号之一银丰楼701写字楼,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粤1204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砼款2778034.5元,被告***对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已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6月9日支付50万元和46万元合计96万元给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现尚欠砼款1818034.5元,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户名: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账号:8002××××2121、开户行:肇庆市端州农村商业银行红旗支行)。三、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8358.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等合计10万元给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四、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如期支付款项的,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的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36717元,减半收取183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585.5元,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保险、公积金等部门及现场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H7××××小型汽车档案(轮候查封登记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且该车已抵押),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将该车交本院处置;经查找,本院尚未发现并实际控制该车辆;因此本院未能对该车进行处置。另,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房产【产权证号××】上已设立抵押权,且不足以清偿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务,对本案无处置价值,故不申请法院处置。除前述已查明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已将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名单(2年)。 本院认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