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070号
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CQ57。
法定代表人:裴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X2。
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400元财产。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604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4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O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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