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6530号
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5279号判决书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9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73465元,其中案款171000元,执行费2465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案款并申请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65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