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1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宝,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娟,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以南龙记观澜山。
法定代表人:裴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3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为1771.5元,由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为1771.5元,由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吉利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