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2民初3069号
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固安县渠沟乡白得碾村。
法定代表人:关海娇,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748964368。
委托代理人:孔令娟,该公司法务。
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
法定代表人:滑振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亚新,该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刘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娟、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滑振来及委托代理人郭亚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44662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5万元,共计4946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份。我公司为被告的村主街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和排水等工程。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核算工程款共计674662元。由财政拨款支付我公司230000元。被告仍有444662元工程款未支付给我公司。经被告村委会集体讨论承诺按照年利率24%支付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工程款和利息一并支付给我公司。被告所欠我公司的工程款和延期给付的利息,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支付给我公司。无奈,我公司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辩称,我们对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对利息不清楚怎么约定的。当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时候没有说利息的事,签字是为了用于向乡政府要钱。承诺书不是我们制作的。当时是我与郭亚新、宋文才我们三个人一起去的。我们记不清楚利息的事情了。我们在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的字。修路是乡政府统一安排的,村里村民集资出一部分钱,上边出一部分钱。我们村里每人出了10元的修路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份,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缮村街主路的路面硬化和排水等工程。工程竣工后,经核算,总工程款共计674662元。后财政拨款给付了工程款2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44662元。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诺书,约定将渠沟西村村委会大队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渠沟车站北侧路东)以当年市场价抵账给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该承诺,所欠工程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日期从2014年6月份开始,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并付清所欠的工程款。由村委会成员宋文才、滑振来、郭亚新、吕德元及王金堂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一直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村街主街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和排水等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工程已竣工,且原、被告亦对该工程进行了核算。原、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了偿还工程款的承诺书,现任村书记滑振来及前任村书记宋文才等成员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故被告拖欠原告修路工程款4446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偿还。该承诺书中约定的444662元工程款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开始计算利息,经双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渠沟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662元及利息(以444662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元,减半收取计436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毕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