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8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皇正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许官屯村北恒泰冷藏厂南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TXP00A。
法定代表人:腾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海兴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4MB0U816889。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局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皇正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兴县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皇正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8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