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恒源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丰世敬,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8000元或查封等值净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