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腾其其格与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11号之一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兴定路盛东广场写字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UW2X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男,1994年1月5日出生,系***朋友。
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恒源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670305217E。
负责人:丰世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润格公司)、***、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保定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阿拉腾其其格诉称:1、判令河北润格公司、***、保定执法局给付阿拉腾其其格款项共计16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2、判令河北润格公司、***支付阿拉腾其其格因主张权利的律师费用20000元、保函费3396元,合计23396元;3、诉讼费由河北润格公司、***、保定执法局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11月8日,河北润格公司与保定执法局签订合同,河北润格公司承包保定执法局公园公厕新改建项目,后河北润格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阿拉腾其其格,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内容、承包价格8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到5月15日;2019年5月10日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内容、承包价格80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到6月30日。两份合同付款方式均为工程完工后,全款付清,并约定违约方自愿承担所有的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签订合同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于2019年5月中旬完工,2019年5月10日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已于2019年6月底施工完成并于7月已交付使用。保定执法局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河北润格公司和***,但阿拉腾其其格至今未得到任何工程款。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而在保定市莲池区和保定市竞秀区,主要位于保定市竞秀区,故本案应移送保定市竞秀区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