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1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拉腾其其格,女,蒙古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被申请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兴定路盛东广场写字楼16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UW2X7X。
法定代表人:杨平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小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602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的存款1698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阿拉腾其其格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腾其其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的存款169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唐 浦
人民陪审员 陈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