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164号之二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女,蒙古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南段西侧都市佳苑5#楼商-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UW2X7X。
法定代表人:杨平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恒源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670305217E。
法定代表人:丰世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宇,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阿拉腾其其格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腾其其格撤回对被告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唐 浦
人民陪审员 陈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