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平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给二被告干工程,工程完成后,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7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或者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也提出异议,因本案所涉工程,分布于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且阿拉腾其其格已在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前保全,故该案应由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建设施工工程,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妥,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该工程分布于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该工程的主要施工地在保定市竞秀区,为了便于案件审理,故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大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