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盛世森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5535号
原告:中山市盛世森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白岗山工业区1号铺位第18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YJP89D。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2XF。
法定代表人:连某1。
原告中山市盛世森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盛世森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盛世森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