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5320号
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建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松,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