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059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8号5-00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7Y1016。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阳光新时代商业楼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52XF。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
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