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

廖烈与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1663号
原告:廖烈,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大英县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金元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2709116X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烈与被告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同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烈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廖烈负担。
审判员  马小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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