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26民初411号
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与被告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债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惠灵
书记员 张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