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玉印,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陕0116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75345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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