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3716号
原告西安和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中天国际公寓5幢21106号。
法定代表人*雄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和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怡泰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和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和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和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茹
代理审判员*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