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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文山市西正街88号。 负责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江南苑小区21幢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