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3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家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家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山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云2601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文山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与文山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已于2022年7月11日至12日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文山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文山市××商铺计99个和43个车位而流拍,申请人已参与文山州中级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上述商铺的以物抵债程序,并就以物抵债的执行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审理结果待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