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1895号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四路御豪轩大厦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ENW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2号***小区3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WA4P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1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1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戚文娟